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07月2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12 月 9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47 号)
和 2011 年 12 月 15 日《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1973 号)的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
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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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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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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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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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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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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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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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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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罗朝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
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
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
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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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
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
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
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现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总裁
部负责人以及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 年 9 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 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 GmbH & Co KGaA 亚太区负责人及亚太区客户部负责人,
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兼董事。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
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
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
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
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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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
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
美国纽约总部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
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入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至
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 10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
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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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
案战队负责人。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
投研首席投资官。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
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兼公募 REITs
业务部负责人。
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信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 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文玥女士,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货币市场交易员及债券投资经理。2014 年 4 月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收投研体系,现任流动性策略投资总监。2014 年 8 月
日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任嘉实保证
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任嘉实
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8 日任
嘉实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任嘉实 6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21 日至今任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21 年 1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薪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垚先生,硕士研究生,8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运营部分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22 年 6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收投研体系。2025 年
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 16 日至今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 16 日至今任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9 日;魏莉女士,管理时间
为 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3 日;张文玥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3 日至 2020 年 6 月 4 日;徐珊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固收业务首席投资官唐俊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机构
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程剑先生,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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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官兼首席投资官韩同利先生,投资总监(固收+)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纯债)赵国
英女士,策略投资总监李曈先生、王亚洲先生、李卓锴先生、张文玥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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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
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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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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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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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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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15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88
只,QDII 基金 6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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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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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只销售 A 份额。 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司 厦 710、711 室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宪琴
联系人:郭佶欣
电话:400-000-5767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xintong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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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s://www.abchina.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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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
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生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95580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6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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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号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号徽银大厦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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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谢冰然
电话:0571-8826038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路 168 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田
联系人:寇廷柱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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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蔡鹏
电话:0577-88997296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号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江街 888 号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联系人:徐静
电话:0451-87792591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司 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 188
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话:956166
网址:http://www.czcb.com.cn/
司 路2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忠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95605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限公司 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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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庄广强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9995161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限公司 号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谢铁军
联系人: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10666 号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10666 号
法定代表人:秦季章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
网址:http://www.jlbank.com.cn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urcb.com
号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北路 137A 号
法定代表人:孟东晓
联系人:杨童童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路一段 97 号 26 栋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黄毅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http://www.tf.cn
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份有限公司 扬路 1363 号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份有限公司 道永宁西路 555 号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天景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82650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http://www.lwrcb.com/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限公司 99 号
住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卓建宁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司 6 号 1 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锡峰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住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德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法定代表人:邵辉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服电话: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限公司 路 677 号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 677 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良
联系人:王芳
电话:0579-85562712
传真:0579-85627331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wbank.com/
份有限公司 72 号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 25 号、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 25 号、59 号
法定代表人:沈雨风
联系人:潘建立
电话:0574-63899035
传真:0574-63899626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cixibank.com/
道 619 号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时辛
联系人:程科夫
电话:95316
客服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400-003-5811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司 厦 2005 室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公司 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1708 室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
广场 1 号楼 1708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峣
联系人:侯国治
电话:022-59006885
客服电话: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富中心 A 栋 3 楼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司 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号 10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
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中企国际金融中心 A 楼 6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司 27 号院 5 号楼 6 层 601 内 0615A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6
层 601 内 0615A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
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
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 198 号的三
亚太平金融产业港项目 2 号楼 13 层 1315 号房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 198 号的三亚太
平金融产业港项目 2 号楼 13 层 1315 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雷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司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公司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
法定代表人:汤蕾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号 16 层 161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404B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帆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公司 大厦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欣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司 航中心】1 号楼 3 层 304B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社 A 座综合楼 518 室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由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www.bzfunds.com
大厦 110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
楼 10 层 100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ot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010-53579668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大厦 1503 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司 1203、1204 室
住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院 2 号楼 8 层 901
内 9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伟
联系人:禹翠杰
电话:010-65868795
传真:-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座 17 楼 1704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公司 丰大厦 4 层 401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253 室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大厦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联系人:叶伟文
电话:021-64382660
客服电话:021-64382660
网址:www.ajwm.com.c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
德大厦 2 层 202 室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zhengtongfunds.com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司 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公司 际中心 16 层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21-38909613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司 B座8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责任公司 10 号十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 10 号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李慧慧 初阳
电话:13521117215 18653299942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昆泰国际大厦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金融广场 16 层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
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蔡希良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住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1682519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一路 111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金融广场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张家瑞
电话:021-23185429
传真:021-63809892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1682531
客服电话:95517 或 4008-001-001
网址:www.sdic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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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
大楼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联系人:冉绪
电话:023-63786145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http://www.swsc.com.cn
融中心 A 座
注册地址: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
住所: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汪先哲
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号华泰证券广场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189368860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http://www.sxzq.net/shouye/index.shtml
司 东座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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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街5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5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
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 29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
大厦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龚玉君、闻鑫
客服电话:021-6332 5888
网址:http://www.dfzq.com.cn
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陈静
电话:0755-8355761
客服电话:95514
网址:http://www.cgws.com/cczq
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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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号 901 室 1001 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
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天鹅湖路 198 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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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中心 30 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梁微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券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厦 39、40、41 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7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电话:021-20328755
传真:021-5888355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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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融大厦 35 层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avicsec.com/main/home/index.shtml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中金公司股票业务部
传真:010-65058065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http://www.cicc.com.cn
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
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严泽文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
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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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网址:http://www.cfsc.com.cn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
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电话:1569084926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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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大厦 2 号楼 25 层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
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诸培宁
电话:027-8761886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程剑心
电话:0851-33223390
客服电话:4008666689
网址:http://www.hczq.com/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张晔
电话:95305-8
客服电话:95305-8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联合大厦 5 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浦明路 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曹宇鑫
电话:021-80508592/021-80508504
客服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
网址:http://www.mszq.com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号院 1 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7219280
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庞芝慧
电话:15006172037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国际财富中心 36 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
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
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外环路 10 号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号投行大厦 20 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23838752
客服电话:95358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厦4楼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唐乙丹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融中心 S2 幢 2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张卉娟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场 18-19 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林秋红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州财富中心 19 楼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
中心 21 楼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
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http://www.wkzq.com.cn
中心西楼 11 层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
道1号4楼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胡俊珂
电话:83991462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股中心 19、22、23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
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
控股中心 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莲富大厦 17 楼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
联系人:陈月月
电话:0592-2079658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http://www.gwgsc.com
厦东区 30、31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
三十一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联系人:董玲璐
电话:0755-83006644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http://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
息大厦 9-11 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代)
联系人:朱琳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http://www.cnpsec.com.cn/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邢誉丹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https://www.mgzq.com
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戴文楠
电话:021-68751603
传真:021-68756991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号7楼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
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阴冠华
电话:010-8327088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https://www.gszq.com/
险大厦 31、32 层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苏晓杰
电话:13917829777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江伟
联系人:赵婧玥
电话:021-32229888-25129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www.cr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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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信大厦 10 楼
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梅丽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http://www.hxzq.cn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http://www.kysec.cn
限公司 31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锦康路 258 号第 10 层(实际楼层第 9 层)02A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 号第
法定代表人:方磊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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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公司 CCDI 大楼一楼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
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
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唐宜为
电话:18616726630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www.gwcaifu.com
司 4 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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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心 1101 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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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部科研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223 室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张力文
电话:021-68770223
传真:021-68770679
客服电话:021-68809999
网址:gxjlcn.com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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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http://www.yingmi.com
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 55
号 1 号楼 9 层 30-910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
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中心 C 座 17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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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限责任公司 座写字楼 16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400-666-7388
传真:400-666-7388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ppwfund.com
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
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
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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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 蔡晓慧
电话 010-66001391 传真 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 蔡晓慧、柴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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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70028,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70029。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0.01 元 0.01 元
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柜台为 2 万元) (直销柜台为 2 万元)
追加认/ 0.01 元 0.01 元
申购最低金额
单笔赎回 0.01 份 0.01 份
最低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 0.01 份 0.01 份
基金份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 0.25% 0.01%
(年费率)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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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整并公告。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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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12 月 9 日《关于核准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1947 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认购
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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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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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自 2012 年 1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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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
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
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
投资者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各类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该类基金份额。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赎回份
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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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
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5,032.6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
付收益为 8.4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
付收益。
(2)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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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有
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当日申请赎回总量的
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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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
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告。
(4)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上述第(2)条第一段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
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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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除第(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成功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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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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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2012 年 1 月 9 日。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
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三)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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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四)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 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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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ii)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iv)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v)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vi)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vii)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viii)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ix)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转出款项;
(ii)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出申请的情况;
(iv)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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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vi)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vii)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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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交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
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三)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注
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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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
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
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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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
总量。
(四)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场运行状况;
(2) 决策程序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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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者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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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75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3)、(14)、(15)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的利益;
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评级将有效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运作行为,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进一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进行投资管理。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其中:债券 82,934,037.88 56.75
资产支持
- -
证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债券回购融资交易。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3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 75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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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合计 99.91 -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均未超过 240 天。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剩余存续期超过
债券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
和内在应收利息。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摊余成本(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CD149
CD142
CD128
CD032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5 只债券。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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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8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9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6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负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正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5%。
投资明细
无。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人民币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
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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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安心货币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28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1 年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嘉实安心货币 B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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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月 28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1 年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9 日;魏莉女士,管理时间
为 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3 日;张文玥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3 日至 2020 年 6 月 4 日;徐珊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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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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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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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益,归基金财产。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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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
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已决定延迟估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支付的方式)。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
一工作日。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
者不记收益;
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按日支付收益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收益;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
作日),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章。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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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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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 365
七日年化收益率 = { (1 + ) 7 ? 1} × 100%
?=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
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时;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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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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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例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
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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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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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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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
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
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
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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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顺延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
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当基金持有如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本基金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
回费用。因此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被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非直销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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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为了更好保障投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可能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但这样
可能导致投资组合平均收益水平下降。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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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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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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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种类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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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收入;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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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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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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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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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 召开事由
(I)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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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事项。
(II)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收费方式;
B. 召集方式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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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系人、表决意见的送达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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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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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F.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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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 计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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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H. 生效与公告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定媒介上公告。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I.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A. 基金收益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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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B.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中支付的方式)。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
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
下一工作日。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按日支付收益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收益;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C.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D.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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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
作日),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E.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章。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A. 基金费用的种类
B.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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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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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C.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A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D.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E.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 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回报。
B.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C. 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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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
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
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
总量。
D.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场运行状况;
(2) 决策程序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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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E.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F.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G. 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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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者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H.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75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
(2)项投资组合实施
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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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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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3)、
(14)
、(15)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I.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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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J.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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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当利益。
K. 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评级将有效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运作行为,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进一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进行投资管理。
(六)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A. 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B.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C.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D.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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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E. 估值程序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F. 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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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
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G. 暂停估值的情形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H. 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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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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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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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A.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C.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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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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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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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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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除上述第 13)、14)、15)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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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A、B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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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C.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D.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E.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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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F.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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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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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A.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B.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按照届时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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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A.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C.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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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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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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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2024 年第 6 号)
(2024 年第 7 号)
(2024 年第 8 号)
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告
(2024 年第 9 号)
(2024 年第 10 号)
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
告
告
(2024 年第 12 号)
(2025 年第 1 号)
(2025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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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 3 号)
(2025 年第 4 号)
告
(2025 年第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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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
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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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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